近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1号店”出售“卡地亚样式”钻戒引发的两起损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定,判处北京梦克拉科技有限公司中止损害原告卡地亚世界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中止不正当竞争、补偿损失13万余元;判处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惠新天元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中止损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补偿损失5万余元。
梦克拉公司在“1号店”开设网店出售自产的珠宝首饰产品,产品信息中有“18K钻石戒指Cartier款百年经典皇冠钻戒”、“规划风格源自百年经典Cartier(卡地亚)”、“梦克拉多年与供给世界一线品牌珠宝Cartier等钻石出产贸易商协作,同享全球尖端供应链,确保钻石最纯粹的切工与优质质量”等内容。惠新公司则是这些珠宝首饰的出产商。
卡地亚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以为3家被告公司严峻损害了其商标名誉,施行了虚伪宣扬行为,故提起诉讼,恳求判令3被告中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补偿各项经济损失共100余万元。
法院以为,梦克拉公司在产品信息中运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Cartier”、“卡地亚”字样,招引消费者对其产品的注意力,具有成心凭借原告品牌招引消费者的成心,其行为降低了原告商标的标识效果,构成损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一起,这种行为明显属搭乘原告品牌便车、攀交原告品牌知名度和商誉,构成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的不正当竞争。
一起,法院以为由益实多公司出售、惠新公司出产的产品信息中存在侵权内容,构成损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这些内容未贬损原告品牌,未到达使用原告商标商誉对其产品进行虚伪宣扬并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的程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作出上述判定。